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2020-09-01 15:17:13 力明学院 139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科研项目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跟进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以教学改革为重点,突出高职教育特色。重点开展课程建设、教材教法、教书育人、第二课堂、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研究。明确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的程序,阐明科研项目管理的原则,鼓励教学和科研人员积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效率水平,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计划来源

第三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分为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纵向课题指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协会类别的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和我校校级科研规划项目。横向课题指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受我校外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申请、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以及党政机关、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非计划形式委托我校教职员工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

第四条 编制计划的依据

一、纵向课题依据各主管单位正式批准的立项通知书。

二、横向课题依据委托方(或合作方)与我院签订的正式合同书(或协议书)。

三、经科研处认定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来源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务院直属企业设立的科研项目和科研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及其他部委课题,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山东省软科学项目、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山东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项目等山东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三、厅局级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山东省计委和经委的重大公关项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教育厅项目以及其他(省)厅(科技厅除外)立项的科研项目等和泰安市科技计划项目、泰安市市社会科学项目、泰安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等。

四、协会类项目:山东省企业与职工协会等协会类别课题(校级以上,厅级以下)。

五、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或与其协作进行的横向科研项目。

六、学校校级科研规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选题与申报

第六条 科研处根据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申报通知,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有关单位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七条 各类项目的申报应严格按照主管单位的有关条例进行。学校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项目完成率和成果精品率,提高综合效益。

第八条  对于结合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项目以及所引进优秀人才申请的有一定水平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申报。

第九条 我校与外单位联合,通过其它渠道申请课题,需经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报科研处审查后,签订立项合同,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校所有科研项目(含国家、省、市、局、协会、学会等)必须经过科研处上报,未经科研处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申请课题,一经查实,相关人员三年之内不准再申报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科研项目立项后,必须把合同书交至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全院所有申请课题(含国家、省、市、局、协会、学会等)由科研处统一组织,集中受理。科研处及时将有关文件与通知精神发至各有关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院长召开有关会议,布置申请课题。

二、申请者提出研究课题,项目负责人征得课题组所有参加者同意后,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各类项目申请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的份数,经所在单位审查、论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非教学单位的人员申报课题,归属到相关学科所在的系、部统一论证、推荐),由各单位将收齐全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科研处。

三、申报校级科研课题者,填写《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校级科研规划课题立项申请书》一式二份,由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科研处。

四、科研处对各单位科研项目进行汇总,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初审的项目,由科研处负责退回原单位进行修改或更换新的项目。

五、科研处将初审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六、科研处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课题进行咨询、论证、修改,经院长审批后上报。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原则

一、围绕党和国家的科技发展政策及社会发展方向,贯彻科研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

二、聚焦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落实我省“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部署,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医养健康、现代高效农业、高端化工、纺织服装、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及领域。

三、围绕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热点、重点问题,着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服务。

四、引导教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高等职业教育前瞻性探索需要,重点围绕课程体系、教学方式方法、实践教学、考试与评价体系、大中小学一体化建设等方面。

五、积极跟进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重点围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抓好改革开放、强化“双招双引”、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深化文明创建和加强疫情防控等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对策性应用研究。

六、学术内容能充分发挥我校的优势,学术思想新颖,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前瞻性,立论根据充分,课题设计严密细致,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发展与重点学科建设,扩大对外联系,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和知名度,有重要的学术或应用价值,或能在近期内取得学术成果或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开发的项目应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完备的法律文件、明确的技术指标。

第四章 项目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立项计划由其相应的单位通过银行划入我校财务处科研专用经费账户。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存入学校专用账户后按照项目研究进度计划支出,由课题组组长签字,科研处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审核,报院长审批报销,避免项目经费支出超出项目进度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有资项目立项后,则参照课题级别进行经费匹配,国家级项目1:1;省部级项目1:0.7;厅局级项目1:0.5。有资项目匹配的经费达不到无资项目标准的,按照无资项目经费标准匹配。

第十六条  无资项目立项后,学校按照课题级别,划拨科研经费,不再额外报销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国家级项目:10000元;省部级项目:5000元;厅局级项目:3000元;省级以上协会类项目:2000元(以结题证书为准)。

第十七条  单独发表国内外核心期刊级别以上的论文实报实销,其余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最多按2000元报销。

第十八条  如有特殊需要,需提前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院长审批后,方可追加相应费用。课题结项前,课题负责人将相对应数额的发票交至科研处审核,报院长审批后上交至学校财务处。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课题立项后,学校根据课题负责人申请,可以预支30%的经费;课题结题后,按照经费标准报销。如出现作假等不正当行为者,一经查实,一律严惩不贷,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罚款。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实行学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负主要责任;项目单位(二级学院)负责对项目检查监督,并保证项目研究所需人力、物力、时间和所必需的有关条件;科研处负责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课题的领导与管理,督促课题按计划实施。学校每年集中检查两次,一般上半年在五月中旬至六月上旬,下半年在十一月中旬至十二月上旬,由科研处组织各单位采取实地检查与会议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的按期完成情况;2、项目研究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3、经费开支情况;4、存在的问题、经验和建议;5、下一步研究工作计划。

必要时科研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次集中检查前,课题组须填写项目进度情况表,报科研处。

第二十三条 由于课题组人为因素致使计划不能按时保量完成,科研处有权变更或撤销该项目的实施,并及时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作好剩余经费的处理工作。被变更或撤销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准申请新的项目。

在课题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变更或撤销,报科研处审批。

一、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技术水平的同类研究成果。

二、课题组技术骨干发生变化,研究工作无法按原计划执行。

三、因其他因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者。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每年应于十二月底前提交本项课题研究的年度报告,由项目单位(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各单位(二级学院)每年应于十二月底之前向科研处提交一份本单位的科研工作总结,其中须简要概述本单位全年科研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并分析项目计划执行优劣的原因,由科研处汇总进行全校年度科研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允许课题组在研究工作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计划作适当调整;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或因故中途撤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由院长审批,报计划下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组主要成员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要在科研处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及擅自离岗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提出,报科研处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终止计划办理,终止项目已支费用,视具体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按一定比例予以赔偿。

主持人调出,要做好课题研究工作的交接,由课题组另外推选主持人,课题、经费及专用仪器设备不得带走。

第六章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组必须按照申请书和合同书的规定时间,高质量的完成计划任务。各级课题根据计划下达单位的要求,认真填写结题报告,连同各种研究成果目录和有关材料、实物等一并交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后上报计划下达单位。

应用开发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要写出鉴定所必需的材料,由科研处审查后向有关单位汇报并申请鉴定。

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进行标注,注明“****科研项目****”,未标注的成果一律不得列入结题报告中。

第二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负责人须提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原因和需延长的期限(根据审批单位要求),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报分管院领导和计划下达单位审批。在项目延期的时间内,项目组成人员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级各类项目。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二级学院)科研负责人应掌握本单位各级课题的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不能完成计划任务的,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回所拨科研经费,该课题组主要成员(前三位)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对所在单位申报的院级科研项目及经费进行限制。

第三十条 对按期完成计划任务,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学校按有关规定评审科研成果奖,给予课题组相应的奖励,并在下一年度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分配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题奖

一、国家级项目结题后,学校按项目经费10%奖励项目组(负责人不低于50%)。

二、省(部)级项目结题后,学校按项目经费的8%奖励项目组(负责人不低于50%)。

三、厅(局)级项目结题后,学校按项目经费的6%奖励项目组(负责人不低于50%)。

第三十二条  论文奖

一、人文社科类

A类:被《SSCI》、《A&HCI》收录的论文和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B类: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理论文章(3000字以上,专访、规划介绍等非学术论文除外),每篇奖励5000元。

C类: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新华文摘》全文及压缩转载每篇奖励3000元。

D类: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或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二、自然科学类

A类:在《NATURE》、《SCIENCE》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

B类:被《SCI》、《EI》收录的论文,当F(影响因子)≤1时,每篇奖励3000元;当F>1时,每篇奖励5000元;F>2时,每篇奖励6000元。

C类: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D类: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200元。

第三十三条  著作与教材奖

一、著作

凡我校教职工在一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等正式出版物(含译著,不含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下同),按80元/万字的标准发放奖励津贴;在二类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等正式出版物,按60元/万字的标准发放奖励津贴。

二、教材

申报教材奖励范围是由我校教职工担任教材主编、副主编及参编的教材。

1、国家规划教材主编每部5000元。

2、国家规划教材副主编每部3000元。

3、国家规划教材参编每部按80元/万字的标准。

4、省级规划教材主编每部3500元。

5、省级规划教材副主编每部2000元。

6、省级规划教材参编每部60元/万字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获奖成果奖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报奖的获奖成果,由学校按奖励等级和奖金数额追加发放奖励。获奖奖项限指社会科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合作奖。获国家奖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获得省(部)级奖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获厅(局)级奖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学校校级科研项目一等奖1000元,上浮或下浮一个等级上调或下调200元。所有奖项,以实到经费的5%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专利奖
     凡结合本专业以我校名义申请批准的专利,每项发明专利奖励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2000元。发明专利经我校组织申报后,在国家专利局受理并在保护期内,其保护费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六条  奖励程序

一、科研奖励工作按年度进行统计,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研究成果,完成人须凭原件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各单位(二级学院)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成果材料统一报送科研处。

二、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经学术委员会批准拟定项目奖励等级名单。科研处将对科研奖励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发现弄虚作假、侵犯他人著作权等行为,取消奖励,视态度给予一定处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获奖等级名单,经董事长及院长签字颁发奖金。

三、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时申报当年度奖励的科研成果仅列入学校科研成果统计,不再补奖。                   

四、未经过学校同意擅自离开学校的人员,取消其获奖资格。

五、以上所列奖励,单独设奖。如一项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一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发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科研处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