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22-06-15 11:08:05 力明学院 310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活动管理,促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追踪学科发展,提高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应着眼于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弘扬和倡导热爱科学、勇于创新的文化风尚。在学术问题的探讨上,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真实客观地反映学术最新成果,依法开展平等的学术批评与争论,推动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学术思想、不同学派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研讨、项目论证、学术沙龙等。

第四条 学术活动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负责制。重大型学术活动由科研处承办和组织管理;全校性重要学术活动由申办的基层单位承办,科研处督办并负责协调;一般性学术活动由主办或承办的基层单位组织管理;在校生学术活动由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处、团委组织管理,科研处指导和协调。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院办公室、宣传部、总务处、网络信息中心等要积极支持学术活动。

第五条 重要学术活动实行报告制。学期初,有关单位应制定本学期学术活动计划;学术活动前,到科研处办理学术活动申报审批手续;学术活动后,到科研处办理学术活动信息反馈、材料归档和经费结算手续。

第六条 学校科技节活动内容主要是奖励科研成果、表彰科研先进、开展学术活动、展示科研水平。此项活动由院长主持,分管院长负责,科研处承办,校办、宣传部、教务处、组织人事部、计财处、总务处协办,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积极参加。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资助范围

第七条 学术活动经费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学校学术活动拨款。

(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学术活动开支的部分。

(三)自筹的学术活动经费。

第八条 学校学术活动拨款分为教学部门学术活动经费和学校学术活动经费两部分。

(一)教学部门学术活动经费。各二级学院、教务处学术活动经费、公共教学部的学术活动经费,从科研处经费中支出。

(二)学校学术活动经费。分为校级学术活动经费和科研处办公经费两部分,由科研处管理。举办科技节或由我校主办市级以上大型学术会议时,另拨专项经费。

第九条 部门学术活动经费使用,由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并备案;学校学术活动经费使用,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并备案,分管院长审核;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学术活动,由重点学科负责人审批,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科研处审核并备案; 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学术活动,按照《淮南联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自筹的学术活动经费,由经费筹集部门自主使用。

第十条 学术活动经费主要用于:

(一)教学、科研及其管理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参加非教育、科技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应为论文作者或学会成员)。

(二)聘请校外专家做学术报告。

(三)安排校内专家做学术报告。

(四)举办各级学术研讨会、年会。

(五)对学校科研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科技交流活动。

(六)学术沙龙活动。

(七)科技节活动。

(八)学校组织的其他学术活动。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计划和宣传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的科研工作总体计划。学术活动计划每半年制定一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应于每学期初将学术活动计划报科研处,经科研处认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学术活动计划,按计划做好学术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未列入学校计划的学术活动,学校原则上不资助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校内学术活动的宣传工作由各学术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要求举办单位在校区内张贴海报,在网站和电子公告牌发布信息,扩大影响,并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学术活动结束后,主办者须在两个工作周内以简报或综述的方式对本次活动的内容进行总结,提交至科研处,由科研处在科研处网站或《科研简报》上发表。

第四章 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积极争取主办或承办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并将此作为评定各部门科研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指标。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全国或全省、全市性学术会议,其主题应有利于学校科技工作和学科建设,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学术地位和对外影响力。经费原则上以会养会,必要时可从部门学术活动经费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适当资助。重大学术会议经主办或承办单位申请,科研处审核,院长批准,可从校科研经费中给予部分或全额资助。

第十六条 全国性学术会议须在会前6个月、全省性学术会议须在会前3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会议方案,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上报主管院长复核,由院长批准。全市性学术会议须在会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会议方案,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上报主管院长批准。提交审批的会议方案应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员、预期收获、经费来源及经费预算等。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举办全国性或全省性学术会议原则上不超过2次,每年举办全市性学术会议原则上不超过6次,并视其规模和影响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聘任我校人员为副理事长以上职务的社会学术团体在我校举办重要学术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学会自行负责;学校提供会议场地,必要时给予少量经费资助。但事先应与科研处联二级学院,协商有关事项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学术会议组织者须在会后两个工作周内向科研处提交下列资料:《淮南联合大学学术活动信息反馈表》一份(含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会议资料(包括会议活动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一套,会议经费决算表一份。

第五章 邀请专家作学术报告

第二十条 邀请校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包括:讲座或进行学术交流),一般由二级学院负责联系和组织落实。选聘的专家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和学术水平,专业造诣较深。

第二十一条 学术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学术报告的内容:学术报告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最新学术成果。自然科学类的学术报告应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人文社会科学类的学术报告应具有较高的学术质量。有争议的学术问题应依法、恰当地表述。

(二)主讲人的学历或职称:外请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校内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

第二十二条 学校邀请校外专家举行的学术报告会,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安排;各部门举行的学术报告会,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每年外请专家原则上不超过4人次。

第二十四条 主办单位须在活动开展前填写《淮南联合大学学术活动申请表》报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须在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周内填写《淮南联合大学学术活动信息反馈表》(含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连同相关材料(相关报道、反映、音像资料等)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外请专家的住宿及招待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各二级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经科研处、校办公室审定,分管院长批准,到校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本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内作学术报告。本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内作学术报告,须提前3天到科研处申报。

第二十八条 开展和参加学术活动是本校在岗人员的工作任务之一,纳入教学、科研人员的业务考核。各二级学院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作学术报告1-2场。

第六章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第二十九条 因发表论文或参与相关科研项目,应邀参加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由受邀者持会议正式通知或邀请函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科研处受理申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参加。所需经费按《淮南联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所列渠道支付。

第三十条 参加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会议,须凭会议书面通知(或邀请函)和提交的学术论文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参加学术会议,按《淮南联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必须事先填写由科研处统一编制的《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会议结束后,参加者应根据会议的重要程度,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有关事项,重要会议资料交所在单位资料室保存。必要时,参加者须在全校范围内做相关的学术报告,会议资料交科研处保存。

第七章 举办学术沙龙

第三十二条 学术沙龙的目标是通过面向全校教师、科研人员,以开放的形式及时传播和获取最新科研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了解学术动态,推动学科交叉与创新,促进教学和科研的融合,增强我校科研竞争力。

第三十三条 学术沙龙的申请和实施程序:

(一)举办学术沙龙应提前10天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按批准确定的日期和要求进行。

(二)学术沙龙由申请者组织管理,内容可以是阶段性研究成果报告、热点问题聚焦、前沿观点碰撞等等。

(三)对获准举办的学术沙龙,科研处应提前一周在网站上发布公告。

(四)学术沙龙活动结束后,申请者须在两个工作周内以简报或综述的方式对本次活动的内容进行总结,提交至科研处。

(五)简报或综述作为该申请人核准报销费用的依据之一,并在科研处网站发表。

第三十四条 学术沙龙活动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活动的开展以不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违反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前提。

(二)客观性原则:活动所涉及的学术内容真实可靠、有理有据,符合客观实际。

(三)教育性原则:使用语言文明规范,涉及内容健康向上,有针对性和教育意义。

(四)学术性原则:活动主题所涉及的理论知识严谨科学、新颖二级学院统,有丰厚的文化底蕴,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五)趣味性原则:活动形式生动活泼,充满情趣,具有吸引力。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颁发后,此前我校有关文件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文件精神不符,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